财社〔202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新的《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中 国 残 联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发展资金包括中国残联本级项目资金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其中,中国残联本级项目资金是指纳入中国残联中央本级预算管理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包括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项目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国残联本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体育、盲人读物出版、盲人公共文化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体育。主要用于残疾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等。
(二)盲人读物出版。主要用于各类盲人读物出版、盲人读物生产设备购置等。
(三)盲人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用于盲人阅读推广、盲人文化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社会保障、托养和照护、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贴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等。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其他。经中国残联商财政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将在下达年度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要符合中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中国残联本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严格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与其他项目交叉重复。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执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联每年提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送财政部,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调节系数。
需求系数,主要反映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地方财政困难程度。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地方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后,可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
将下一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发展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以及《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中涉及对财社〔2016〕114号文件进行修订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