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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23-04-10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 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

(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

(三)内部监督;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

(五)控制活动。

第六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将管理层的认定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错报。

第七条 相关认定,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当注册会计师针对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项认定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时,该项认定即为相关认定。注册会计师确定某项认定是否属于相关认定,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第八条 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是指存在相关认定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

第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固有风险因素,是指在不考虑控制的情况下,导致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无论该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下同)的因素。固有风险因素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固有风险因素包括事项或情况的复杂性、主观性、变化、不确定性,以及管理层偏向和其他舞弊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是指影响被审计单位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源于下列两个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制定了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

(二)某些重要事项或情况(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战略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根据固有风险因素对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和错报的严重程度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将固有风险评估为达到或接近固有风险等级的最高级;

(二)根据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作为特别风险。

第十三条 信息处理控制,是指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下列两方面相关的控制:

(一)信息技术应用程序进行的信息处理;

(二)人工进行的信息处理。

这些控制直接应对信息(如交易信息等)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风险。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是指为支持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环境持续正常运行而实施的控制,包括为支持信息处理控制持续有效运行,以及确保信息系统中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而实施的控制。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环境,是指被审计单位用于支持其经营战略和经营活动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支持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流程以及流程中的相关参与人员。

(一)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是指用于生成、处理、记录和报告交易或其他方面信息的程序,包括数据仓库和报告生成工具;

(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包括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及相关的硬件和软件;

(三)信息技术流程,是指被审计单位用于管理信息技术环境访问权限、程序更改、信息技术环境变化以及信息技术运行的流程。

第十六条 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是指由于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设计无效或运行无效而导致的下列风险:

(一)信息处理控制的设计无效或运行无效;

(二)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如交易信息等)在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风险。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为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为下列方面提供依据:
 
(一)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是舞弊导致的,还是错误导致的;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不应当偏向于获取佐证性的审计证据,也不应当排斥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合适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第二十条 在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下列方面获取的信息:

(一)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二)项目合伙人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以前服务被审计单位的经验, 或者利用以前审计时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应当评价将这些经验和信息作为审计证据是否仍然相关和可靠。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易于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讨论如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参与项目组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向该成员通报的内容。

 
 

第二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下列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

1. 组织结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业务模式(包括该业务模式利用信息技术的程度);

2. 行业形势、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

3. 财务业绩的衡量标准,包括内部和外部使用的衡量标准。

(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会计政策以及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三)基于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在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固有风险因素怎样影响各项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的程度。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三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要素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环境,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涉及下列方面的控制、流程和组织结构:

1. 管理层如何履行其管理职责,例如,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文化,管理层是否重视诚信、道德和价值观;
 
2. 在治理层与管理层分离的体制下,治理层的独立性以及治理层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

3. 被审计单位内部权限和职责的分配情况;

4. 被审计单位如何吸引、培养和留住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

5. 被审计单位如何使其人员致力于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

(二)评价下列方面的情况:

1.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管理层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2.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内部环境是否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其他要素奠定了适当的基础;

3. 识别出的内部环境方面的控制缺陷是否会削弱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其他要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工作:

1. 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2. 评估上述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

3. 应对上述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评价其风险评估工作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而管理层未能识别出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判断这些风险是否是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风险是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则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未能识别出这些风险的原因。
 
(二)考虑对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评价其风险评估工作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工作,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持续性评价和单独评价,以及识别出控制缺陷的情况和整改的情况;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性质、职责和活动;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这些信息足以信赖的依据;

(四)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与沟通,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处理活动(包括数据和信息),在这些活动中使用的资源,针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信息处理活动的政策。具体包括:

1. 信息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的传递情况,包括交易如何生成,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如何进行记录、处理、更正、结转至总账、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信息如何获取、处理、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2. 与信息传递相关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特定项目以及其他支持性记录;

3.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过程;

4. 与上述第 1 点至第 3 点相关的被审计单位资源,包括信息技术环境。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体系其他要素中的相关报告责任。具体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沟通,包括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岗位职责和相关人员的角色进行的沟通;

2. 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3. 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等外部各方的沟通。

(三)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与沟通是否能够为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提供适当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控制活动,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识别用于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包括:

1. 应对特别风险的控制;

2. 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会计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以及用于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3. 注册会计师拟测试运行有效性的控制,包括用于应对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的控制;

4. 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适当的、能够有助于其实现本准则第十八条中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有关目标的其他控制。

(二)基于上述第(一)项中识别的控制,识别哪些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及信息技术环境的其他方面,可能面临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三)针对上述第(二)项中识别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及信息技术环境的其他方面,进一步识别:

1. 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相关风险;

2. 被审计单位用于应对这些风险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

(四)针对上述第(一)项以及第(三)项第 2 点识别出的每项控制:

1. 评价控制的设计是否有效,即这些控制能否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或为其他控制的运行提供支持;

2. 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并实施其他风险评估程序,以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要素的评价,确定是否识别出控制缺陷。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其存在于财务报表层次,还是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认定,以及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于识别出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两方面对其进行评估:

(一)评价这些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

(二)确定这些风险是否影响对认定层次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来评估固有风险。在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固有风险因素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相关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二)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中固有风险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

第三十九条 针对某些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为其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属于该类风险。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拟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应当评估控制风险;注册会计师不拟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应当将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作为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评价;如果不能提供适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直至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提供这样的依据。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所有审计证据,无论这些证据是佐证性的还是相矛盾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能够合理预期,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中信息的遗漏、错误陈述或含糊表达,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整体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该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是重大的。如果重大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未被确定为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即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重大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不存在相关认定,则应当评价这样做是否适当。

第四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新获取的信息与之前识别或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之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结果。
 

第五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了解到的要点和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所识别的控制的设计进行的评价,以及如何确定这些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四)识别、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包括特别风险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以及作出有关重大判断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时如何应用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等。本准则还对如何评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错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作出了规范。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估计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估计在计量时易于产生内在不精确性。

第四条 管理层偏向,是指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缺乏中立性。

第五条 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会计估计时选择的金额。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用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的某项金额或金额区间。

第七条 会计估计的结果,是指会计估计涉及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在了结或者确定时的实际金额。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九条 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相关的下列方面:

(一)可能需要作出会计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披露,或者可能导致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或情况。

(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

1.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规定,包括确认标准、计量基础以及有关列报(包括披露)的规定;
 
2. 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以及固有风险因素如何影响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三)与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相关的监管因素,包括相关的监管框架。

(四)根据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初步认为应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性质。

(五)被审计单位针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和治理措施。

(六)对是否需要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专门技能或知识,管理层是怎样决策的,以及管理层怎样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专门技能或知识,包括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七)被审计单位如何识别和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风险。

(八)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

1. 对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涉及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信息是如何在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传递的。

2. 对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涉及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包括:

(1) 管理层如何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确定适当的方法、假设和数据来源及其是否需要作出变化,包括:

①如何选择或设计并运用方法(包括模型);

②如何选择假设(包括考虑替代性的假设)并确定重大假设;

③如何选择数据。

(2) 管理层如何了解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是否考虑了可能发生的计量结果的区间。

(3) 管理层如何应对估计不确定性,包括如何选择财务报表中的点估计并作出相关披露。

(九)在控制活动中识别出的、针对上述第(八)项第 2 点所述的“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实施的控制。

(十)管理层如何复核以前期间会计估计的结果以及如何应对该复核结果。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上述情况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获取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以前期间会计估计的结果,或者复核管理层对以前期间会计估计作出的后续重新估计,以帮助识别和评估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复核的目的不是质疑以前期间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作出的适当判断。在确定复核的性质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特征。

第十一条 在对会计估计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为开展下列工作,项目组是否需要具备专门技能和知识:

(一)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三)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 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 露有关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包括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以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和评估固有 风险:

(一)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

(二)复杂性、主观性和其他固有风险因素对下列方面的影响程度:

1. 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对方法、假设和数据的选择和运用;

2.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中的点估计的选择,以及作出的相关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其是否为特别风险。如果存在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是否有效,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三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在考虑形成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一)从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获取审计证据(见本准则第十七条);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见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见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偏向于获取佐证性的审计证据,也不应当排斥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设计和实施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形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与会计估计相关的特别风险,如果拟信赖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十七条 如果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从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考虑事项发生日与计量日之间具体情况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这些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第十八条 如果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针对与下列事项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对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的选择和运用;

(二)管理层如何选择点估计,并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披露。

第十九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方法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选择的方法是否适当,该方法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方法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是否按照所选择的方法计算、计算是否准确。

(四)如果运用的方法涉及复杂建模,相关判断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并且:

1. 模型的设计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以及该模型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如适用);

2. 对模型输出结果的调整是否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一致,以及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

(五)在运用方法时是否保持了重大假设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重大假设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 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重大假设是否适当,重大假设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重大假设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根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重大假设之间是否相互一致,重大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中所使用的假设一致、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其他领域中所使用的相关假设一致;

(四)管理层是否具有采取与重大假设相关的特定行动的意图和能力(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数据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数据是否适当,数据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数据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数据在具体情况下是否相关和可靠;

(四)是否已经恰当理解和解读数据,包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管理层是否已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就下列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一)了解估计不确定性;

(二)选择适当的点估计,并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披露,以应对估计不确定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没有为了解和应对估计不确定性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要求管理层实施追加程序以了解估计不确定性,或者要求管理层重新考虑对点估计的选择或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额外披露以应对估计不确定性,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价管理层的应对措施;

(二)如果管理层的上述应对措施不能充分应对估计不确定性, 则在可行的范围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

(三)评价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如果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用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和与估计不确定性相关的披露(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评价注册会计师在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所使用的方法、假设或数据是否适当。无论使用的是管理层的方法、假设或数据,还是注册会计师的方法、假设或数据,注册会计师均应当就这些方法、假设或数据,针对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事项,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作出区间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区间估计范围内的金额均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和其他规定,确定区间估计范围内的金额均是合理的;

(二)针对所评估的、与估计不确定性的披露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在针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审计证据时,无论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来源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对于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有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四节 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评估的、与会计估计相关披露有关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中,针对与估计不确定性相关的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五节 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管理层就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即使这些判断和决策孤立地看是合理的。如果识别出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如果是管理层有意误导,则管理层偏向具有舞弊性质。
 

第六节 实施审计程序之后的总体评价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下列评价:

(一)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是否仍然适当(包括识别出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时);

(二)管理层对于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三)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获取的所有相关审计证据,无论这些审计证据是佐证性的,还是相矛盾的。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或者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则构成错报。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披露是否足以使财务报表整体实现公允反映进行评价。
 

第七节 书面声明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就以下事项提供书面声明: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确认、计量或披露的规定,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作出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时使用的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是适当的。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获取关于特定会计估计(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假设或数据)的书面声明。
 

第八节 与治理层、管理层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与治理层或管理层进行沟通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形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考虑是 否需要沟通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事项。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 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就特定事项与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如监管机构) 进行沟通。

第九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了解到的要点;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包括考虑形成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

(三)在管理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了解和应对估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应对措施;

(四)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以及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作出的评价;

(五)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为确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而作出的重大判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 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务报表的交叉索引作出提示。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 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或列报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控制的情况下,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无论该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了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控制没有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这个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 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识别和评估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根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四条;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六条;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 披露的审计》第三十五条;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

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三条;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 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 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些责任可能与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要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专门进行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例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沟通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 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将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识别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被审计单位用于应对该特别风险的控制,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属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孤立地看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 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此类事项,以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此类事项,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一)管理层;

(二)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三)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这一怀疑,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及舞弊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节 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机构报告舞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 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所规定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就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所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控制活动中识别出的,用于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体系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审计相关事项的责任。

第三条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无论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工作的其他阶段,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本准则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一)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

(二)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制。

第六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要 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

(一)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事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 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书面沟通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二)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在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三)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计划审计工作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并按照本准则的 规定充分地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 求

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计划活动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要求获取的信息,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三)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用以指导项目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四)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并考虑项目合伙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他业务时获得的经验是否与审计业务相关(如适用);

(五)确定执行业务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四)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总体审计策略;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或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及其理由,包括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导、监督和复核的计划作出的重大修改及其理由。
 
第五节 首次审计业务的补充考虑
 
 
第十二条 在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开展下列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接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下列两类程序:

(一)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三条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七条 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针对每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考虑评估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的依据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的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拟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节 控制测试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二)确定拟测试的控制是否依赖其他控制(间接控制)。如果依赖其他控制,确定是否有必要获取支持这些间接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应当包括:

(一)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相关时点是如何运行的;

(二)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三)控制由谁或以何种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测试其拟信赖的特定时点或整个期间的控制,为预期信赖程度提供恰当的依据。

第十二条 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二)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内部环境、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工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控制特征(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三)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四)控制设计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包括在以前审计中发现的控制运行偏差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是否发生对控制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动;

(五)是否存在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六)重大错报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第十四条 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获取这些控制在以前审计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确定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持续相关并且依然可靠。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对这些控制的了解, 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已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持续相关性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如果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并且在每年审计中测试部分控制,以避免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年,而在之后的两年中不进行任何测试。

第十五条 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 并拟信赖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在评价注册会计师拟信赖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控制未得到有效运行。但通过实质性程序未发现错报,并不能证明与所测试认定相关的控制是有效的。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拟信赖的控制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专门查询以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

(一)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这些控制提供了适当的基础;

(二)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

(三)是否需要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

第十八条 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将函证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

(一)将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或调节,包括核对或调节披露中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中获取,还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

(二)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下列程序之一,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一)结合对剩余期间实施的控制测试,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如果认为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是充分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期中检查出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预期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需要修改相关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五节 财务报表列报的恰当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在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方式是否能够:

(一)对财务信息及其依据的交易、事项和状况进行恰当分类和描述;

(二)使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恰当。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二十五条 在得出总体结论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第二十七条 如果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相关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以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之间的联系;

(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在结果不明显时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能够证明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是一致的或调节相符的,包括核对或调节披露中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中获取,还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41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服务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这些准则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很广,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指令执行特定任务, 到整体替代被审计单位部分业务单元或职能。服务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构成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这些服务都与审计相关。

第四条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对服务的控制,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则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服务机构的多数控制可能是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控制,如与资产安全相关的控制。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到下列任何一项,则该服务被视为构成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一部分:
 
(一)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相关的信息如何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传递,无论这些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中获取的还是从其他途径获取的,也无论这种传递采用人工方式还是信息技术方式。这包括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影响下列方面时:

1. 被审计单位的交易如何生成,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如何被记录、处理、进行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

2. 针对与交易以外的事项或情况相关的信息,被审计单位如何在财务报表中获取、处理和披露。

(二)与上述第(一)项中的信息传递过程相关的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特定账户和其他支持性记录。

(三)将上述第(二)项中所述的记录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披露以及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相关的会计估计)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关的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环境。

第五条 对于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服务的性质、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

第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某一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该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按照被审计单位的特别授权在该账户下处理交易(如银行对支票账户交易的处理或证券经纪机构对证券交易的处理),则本准则不适用。
 
如果被审计单位拥有其他实体(如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公司)的所有权经济利益,并且这些实体对所有权经济利益进行会计核算和向所有者报告,本准则不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因拥有这些实体所有权经济利益而产生的交易的审计。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服务机构,是指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的分部)。

第八条 使用服务机构的被审计单位,在本准则中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使用服务机构且正在接受财务报表审计的实体。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本准则中简称注册会计师, 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接受服务机构委托,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和设计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一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以及在特定日期已得到设计和执行的相关控制作出的描述;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以及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本准则中称为第二类报告),内容包括:

(一)由服务机构管理层作出的描述,涉及服务机构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控制在特定期间运行的有效性;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旨在向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包括:针对服务机构对系统、控制目标和相关控制的描述,控制的设计对实现特定控制目标的适当性,以及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针对控制测试及其结果作出的描述。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系统,是指为了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所涵盖的服务而由服务机构设计、执行和维护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指服务机构在设计服务时假定将由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控制。如果这些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是必要的,则应当在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分包服务机构,是指服务机构为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另一个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是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且构成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六条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影响,从而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
 
(二)针对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经营中如何利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产生的影响;

(二)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账户或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三)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活动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关系的性质,包括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就提供服务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控制活动中与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相关的控制(包括应用于服务机构所处理的交易的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充分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影响,从而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
 
第二十条 如果不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充分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获取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

(二)通过被审计单位联系服务机构,以获取特定信息;

(三)访问服务机构,并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四)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确定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

(一)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独立于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所依据的标准是适当的。

第二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作为审计证据,以支持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和设计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

(二)对了解服务机构的控制而言,评价报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

(三)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
  
第二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是否能够从被审计单位保存的记录中获取有关财务报表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实施这些程序。

第二十四条 如果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服务机构的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以获取有关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一)获取第二类报告(如可行);

(二)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实施适当测试;

(三)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的控制实施测试。

第二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利用第二类报告作为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程序,确定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是否能够提供有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一)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

(二)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如是,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三)评价控制测试的涵盖期间和自实施控制测试以来的时间间隔的适当性;

(四)评价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报告中所述的、由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认定相关并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拟利用的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不涵盖分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而这些服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针对这些由分包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确定服务机构是否曾经向被审计单位报告,或被审计单位是否以其他方式获知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未更正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事项如何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评价对得出的结论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针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服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审计报告应当指出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果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与理解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报告应当指出,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以及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得出结论。

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考虑了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恰当运用重要性概念的责任。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四条 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予更正的错报。
 
第三章 目 标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累积识别出的错报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累积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除非错报明显微小。
 
第二节 随着审计的推进考虑识别出的错报
 
第七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一)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环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错报,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错报与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起来可能是重大的;
 
(二)审计过程中累积的错报合计数接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

第八条 如果管理层应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检查了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并更正了已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错报是否仍然存在。
 
第三节 沟通和更错报
 
第九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这些错报。

第十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沟通的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并在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时考虑该理由。
 
第四节 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的重要性,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结果确认其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而言,错报的金额和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二)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有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未更正错报,以及这些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沟通时应当逐项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未更正错报。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有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五节 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认为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不重大。这些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在其后。
 
第六节 审计工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设定的某一金额,低于该金额的错报视为明显微小;

(二)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以及是否已得到更正;

(三)注册会计师就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得出的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审计证据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规范了审计的具体方面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等准则规范了针对特定问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  号——分析程序》等准则规范了获取审计证据需要实施的具体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准则规范了对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性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独立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管理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

第五条 会计记录,是指对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例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 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第七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目 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包括从外部信息来源获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有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十三条 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三节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第四节 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对审计证据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分析程序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 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第二节 有助于形成总体结论的分析程序

第六条 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其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节 调查分析程序的结果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出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波动或关系,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调查这些差异:

(一)询问管理层,并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 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 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

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第六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第七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特别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时;

(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八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第二章 定 义
  
第九条 关联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指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 无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充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如有);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财务报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二)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估程序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的一部分,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相关工作,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进行内部讨论时,应当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二)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建立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实施其他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对相关控制的了解: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二)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

(三)授权和批准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

第十六条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记录或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记录或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一)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

(二)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纪要;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或文件。

第十七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时,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这些交易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关联方。

第十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获取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识别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识别和评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这些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在实施与关联方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中识别出舞弊风险因素,包括与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有关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信息。
 
第三节 针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相关的重大错报风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针对评估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

(二)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 要求管理层识别与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以便注册会计师作出进一步评价,并询问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为何未能识别或披露该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三)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四)重新考虑可能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五)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因而显示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

(二)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如果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

(二)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三)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认定,声明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节 评价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

第五节 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六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持续经营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假设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 某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然而,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如果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不确定性。下列因素与管理层的判断相关:

(一)某一事项或情况或其结果出现的时点距离管理层作出评估的时点越远,与事项或情况的结果相关的不确定性程度将显著增加。因此,大多数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规定了管理层应当考虑所有可获得信息的期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状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程度,将影响对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作出的判断;

(三)对未来的所有判断都以作出判断时可获得的信息为基础。管理层作出的判断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但之后发生的事项可能导致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与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即使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注册会计师的这种责任仍然存在。
 
第七条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这些未来事项或情况作出预测。相应地, 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不能被视为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

(二)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和相关活动

第九条 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进行考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理由,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条 针对有关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
 
第二节 评价管理层的评估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期间应当与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间更长)的规定作出评估的涵盖期间相同。

如果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短于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将其至少延长至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在评价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评估是否已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三节 询问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四节 识别出事项或情况时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缓解因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下简称重大不确定性)。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提请其进行评估;

(二)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且在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时对预测的分析是考虑事项或情况未来结果的重要因素, 评价用于编制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第五节 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已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就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得出结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就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管理层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

(二)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如果已识别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则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对这些事项或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第六节 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

(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七节 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

(三)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四)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如适用)。
 
  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拖延的原因。如果认为拖延可能涉及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有必要实施的追加的审计程序,并考虑对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的结论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对期初余额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财务报表包括比较财务信息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同样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对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的活动提出补充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首次审计业务,是指在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承接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期初余额也包括期初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第五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目 标
 
 第六条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最近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获取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信息,包括披露。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采取下列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包括:
 
(一)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如果获取的审计证据表明期初余额存在可能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合具体情况的追加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如果认为本期财务报表中存在这类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就这类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

第十一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在评估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评价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
 
第二节 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不能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且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四条 如果认为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或者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并且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 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书面声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获取的必要信息,也是审计证据。

第四条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 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

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管理层时,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管理层负责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向管理层获取其认为自身已履行编制财务报表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完整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审计准则有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支持与财务报表或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或管理层不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书面声明的情况。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提供书面声明的管理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第二节 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九条 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的责任。

第十条 针对提供的信息和交易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相关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管理层责任的描述方式,在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中对管理层责任进行描述。
 
第三节 其他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外,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获取一项或多项其他书面声明,以支持与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相关的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这些书面声明。

 第四节 书面声明的日期涵盖的期间
 
第十三条 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
 
第五节 书面声明形式
 
第十四条 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致送注册会计师。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就其责任作出书面公开陈述,并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陈述提供了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声明,则这些陈述所涵盖的相关事项不必包括在声明书中。
 
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以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 如果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存在疑虑,或者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存在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疑虑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如果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问题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管理层的胜任能力、诚信、道德价值观或勤勉尽责的评估,或者重新考虑对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承诺或贯彻执行的评估,并确定书面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不一致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书面声明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所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二)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并评价该事项对书面或口头声明和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本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该事项对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诚信产生重大疑虑,以至于认为其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作出的书面声明不可靠;

(二)管理层不提供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书面声明。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书面声明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获取书面声明,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七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五条;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三十三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七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二条;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集团审计的特定方面,其他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集团审计。

第三条 在执行非集团审计时,如果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存货实施监盘或对存放在偏远地点的固定资产实施检查),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集团项目组可以决定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的审计证据,但仍需要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保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从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包括充足的时间。

集团项目合伙人还需要对指导、监督集团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无论是集团项目组还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时,本准则有助于集团项目合伙人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在集团审计中, 审计风险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没有发现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存 在的错报(该错报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集团 项目组可能没有发现该错报的风险。

本准则规定了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集团项目组在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需要考虑的事项。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定 义
  
第八条 集团,是指由所有组成部分构成的整体,并且所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集团至少拥有一个以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集团财务报表,是指包括一个以上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集团财务报表也指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所汇总生成的财务报表。

第十条 本准则所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十一条 集团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集团财务报表的管理层。

第十二条 集团层面控制,是指集团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与集团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第十四条 集团审计意见,是指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集团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集团项目合伙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如果联合注册会计师执行集团审计,联合项目合伙人及其项目组整体上构成集团项目合伙人和集团项目组。但是,本准则并不规范联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或参与联合审计的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与另一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集团项目组,是指参与集团审计的,包括集团项目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集团项目组负责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 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针对合并过程执行相关工作,并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十七条 组成部分,是指某一实体或某项业务活动,其财务信息由集团或组成部分管理层编制并应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第十八条 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

(一)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

(二)由于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第十九条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第二十条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指基于集团审计目的,按照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组成部分重要性,是指集团项目组为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合并过程,是指:

(一)通过合并、比例合并、权益法或成本法,在集团财务报表中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确认、计量与列报;

(二)对没有母公司但处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组成部分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
 
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如果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发现的问题,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清晰的沟通;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和合并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集团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并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二节 集团审计业务的承接与保持
 
第二十五条 在具体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时,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二)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 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集团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二十九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集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四节 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

(一)在业务承接或保持阶段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包括集团层面控制;

(二)了解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一)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五节 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二条 如果计划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中。

第三十三条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或集团项目组对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事项存有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第六节 重要性
 
 第三十四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与重要性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根据集团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集团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三)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四)设定临界值,不能将超过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第三十五条 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第三十六条 如果因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要求对组成部分进行审计,并且集团项目组决定利用该审计为集团审计提供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下列方面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一)组成部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组成部分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第七节 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

对于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由其亲自执行或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执行的相关工作的类型。集团项目组还应当确定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对合并过程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如果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就集团而言,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第四十条 对由于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

(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二)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

(三)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

第四十二条 如果集团项目组认为执行下列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

(一)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

(二)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

(三)在集团层面实施的分析程序。

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已选择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

(一)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二)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

(三)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

(四)实施特定程序。

集团项目组应当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所选择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参与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受其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情况的影响,但至少应当包括:

(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或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对集团而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活动;

(二)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 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备忘 录的形式,反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得出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如果在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内,识别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针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根据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八节 合并过程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集团层面的控制和合并过程,包括集团管理层向组成部分下达的指令。

根据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对合并过程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基于预期集团层面控制有效运行,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亲自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测试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第四十七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合并调整和重分类事项的适当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价是否存在舞弊风险因素或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第四十八条 如果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没有按照集团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编制,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是否已得到适当调整,以满足编制和列报集团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的沟通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是否就是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

第五十条 如果集团财务报表包括的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报告期末不同于集团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这些财务报表作出恰当调整。

第九节 期后事项

第五十一条 如果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集团项目组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组成部分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日至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其注意到的、可能需要在集团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第十节 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五十三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报工作要求。通报的内容应当明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的工作和集团项目组对其工作的利用,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集团项目组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通报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一)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知悉集团项目组将利用其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认其将配合集团项目组的工作。

(二)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三)在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的情况下,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采用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以及临界值,超过临界值的错报不能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四)识别出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所有识别出的、在组成部分内的其他由于舞弊或错误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这些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和集团项目组知悉的任何其他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集团管理层或集团项目组以前未识别出的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将新识别的关联方告知其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四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沟通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对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集团项目组的要求;

(三)指出作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对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信息;

(五)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未更正错报的清单(清单不必包括低于集团项目组通报的临界值且明显微小的错报);

(六)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七)描述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八)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向组成部分治理层已通报或拟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组成部分管理层、在组成部分层面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九)可能与集团审计相关或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期望集团项目组加以关注的其他事项,包括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要求组成部分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中指出的例外事项;

(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发现、得出的结论和形成的意见。
 
第十一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十五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集团项目组应当:

(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组成部分管理层或集团管理层(如适用)讨论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是否有必要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

第五十六条 如果认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需要实施哪些追加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还是由集团项目组实施。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十八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的)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二节 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
 
 第五十九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确定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需要向集团治理层和集团管理层通报。
在确定通报的内容时,集团项目组应当考虑:

(一)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集团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二)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六十条 如果集团项目组识别出舞弊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舞弊,或者有关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适当层级的集团管理层通报,以便管理层告知主要负责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集团管理层告知组成部分管理层其尚未知悉的、集团项目组注意到的可能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如果集团管理层拒绝向组成部分管理层通报该事项,集团项目组应当与集团治理层进行讨论。

如果该事项仍未得到解决,集团项目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考虑是否建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事项得到解决之前,不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外,集团项目组还应当与集团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一)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的概述;

(二)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中,集团项目组计划参与其工作的性质的概述;

(三)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作出的评价,引起集团项目组对其工作质量产生疑虑的情形;

(四)集团审计受到的限制,如集团项目组接触某些信息受到的限制;

(五)涉及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在集团层面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十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十三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组成部分的分析,指明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类型;

(二)对于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参与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如果适用,还包括集团项目组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进行的复核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

(三)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集团项目组提出的工作要求的书面沟通函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本准则的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一)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二)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未设立内部审计的情形。

第三条 在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准则中与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活动与审计不相关;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通过实施程序获取对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预期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利用其工作。

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调整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仍然由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作出决策。

第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计划不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本准则与直接协助相关的要求不适用。

第五条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审计准则并不超越规范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法规。当法律法规存在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节 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关系

 
 
第六条 许多被审计单位设立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要求不同,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范围、职责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包括权威性和问责机制)可能有较大差别。

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其应用指南阐述了内部审计所掌握的情况和经验如何为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信息。该指南还解释了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的有效沟通如何为注册会计师获知可能影响其工作的重大事项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能够以建设性和互补的方式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这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

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实施程序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初步了解后,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作为获取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时,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会影响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

第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虑在其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某些人员可能实施与内部审计相似的程序。然而,除非这些程序由客观、具有胜任能力并采用系统、规范化方法(包括质量控制)的部门、岗位或人员实施,否则这些程序可能被视为内部控制,针对这些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将作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针对评估的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一部分。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对该项审计业务提供直接协助而减轻。尽管内部审计或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实施与注册会计师相似的审计程序,但是他们均不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因此,本准则界定了注册会计师能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必要条 件。针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是否足 以实现审计目的,本准则界定了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所需的工作投入。这些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就利用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作出职业判断提供一个框架,以防止过度利用或不当利用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负责执行鉴证和咨询活动, 以评价和改进被审计单位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有效性的职能。

第十三条 直接协助,是指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四条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其工作以调整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 或缩小其范围时,或者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时,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三)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实现审计目的:

(一)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一)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没有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已执行和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这些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相关性,以作为确定能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域和程度的基础。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审计业务中的所有重大判断,并防止不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较少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更多地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一)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

1. 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

2. 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二)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要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予以特殊考虑时。

(三)当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支持程度较弱时。

(四)当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第十九条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从总体上而言,在计划的范围内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仍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地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包括其计划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节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利用其工作的计划,以作为协调各自工作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与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以了解其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以及相关发现。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利用的全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适当,包括评价下列事项: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经过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和记录;

(二)内部审计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内部审计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三)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在计划和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计划利用的全部内部审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与其 对以下事项的评价相适应,并应当包括重新执行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

(一)涉及判断的程度;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是否仍然适当,以及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的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是否仍然适当。

 第三节 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可能禁止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十七条 如果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 协助,并且注册会计师计划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提供直接协助,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 其严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注册会 计师在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 度时,应当包括询问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 益和关系。

第二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一)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拟执行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可能分配给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在计划和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及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 涉及判断的程度;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针对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关于是否存在对其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结果,以及关于其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一)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二)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三)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层或治理层报告的工作;

(四)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就内部审计,以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在恰当评价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提供直接协助后,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沟通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性质和范围,以使双方就在业务的具体情形下并未过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达成共识。

第三十二条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计划的范围内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连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利用,从总体上而言,是否仍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地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节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第三十三条 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 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二)从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表明其将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在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时:

(一)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人员并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恰当应对本准则第二十九条对相关因素的评价结果;

(二)复核程序应当包括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就其执行的工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在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不再 适当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五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对下列事项的评价:

1. 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相关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2. 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 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二)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作出该决策的基础。

(三)注册会计师为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关于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以及关于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的评价;

(二)就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作出决策的基础;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所执行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四)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的书面协议;

(五)在审计业务中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作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其他审计准则也包含出具审计报告时适用的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建立在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适用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当某一审计业务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时,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该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准则中的要求旨在于两个方面作出恰当平衡:一是要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二是要在审计报告中提供对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价值。在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将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审计项目,从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和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 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六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八条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

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

(三)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

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披露了所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政策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性,以及会计政策是否以可理解的方式予以表述;

(二)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 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

2. 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

(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

(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评价还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二)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类型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实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和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三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意见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十六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第二十七条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务报告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指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或者指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的部分。该部分应当紧接在审计意见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二)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

(三)声明注册会计师按照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声明中应当指明适用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四)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部分。审计报告中应当使用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下的恰当术语,而不必限定为“管理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恰当的术语可能是“治理层”。

第三十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应当说明管理层负责下列方面: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对管理层评估责任的说明应当包括描述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

第三十一条 当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与履行上述第三十条所述责任的人员不同时,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还应当提及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的标题还应当提及“治理层”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框架中的恰当术语。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说明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

(三)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在说明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两种做法中选取一种:

(一)描述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二)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供关于重要性的定义或描述。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二)通过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审计工作进行描述。这些责任包括: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当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时,应当略去上述“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表述。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持续经营。

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三)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适用时,通过说明下列事项,进一步描述注册会计师在集团审计业务中的责任:

1.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集团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 注册会计师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

3.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识别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二)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指出注册会计师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三)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决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因而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外,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并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或使用适合于该部分内容的其他标题,除非其他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与审计准则规定的报告责任涉及的事项相同。如果涉及相同的事项,其他报告责任可以在审计准则规定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
 
第三十七条 如果将其他报告责任在审计准则要求的同一报告要素部分列示,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区分其他报告责任和审计准则要求的报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果审计报告将其他报告责任单独作为一部分,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应当臵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标题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部分臵于“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部分之后。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注明项目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时,还可能同时被要求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除了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外,还可能同时提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同时提及: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存在冲突,即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导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情形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准则不要求增加;

(二)如果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规定的结构或措辞,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所有要素。

第四十四条 如果审计报告同时提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审计报告应当指明审计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第四节 与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补充信息
 
 第四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作要求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评价补充信息是否由于其性质和列报方式而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补充信息构成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将其涵盖在审计意见中。

第四十六条 如果认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作要求的补充信息不构成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是否充分、清楚地使其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区分。如果未能充分、清楚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指出未审计的补充信息,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这些补充信息未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已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进行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是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本准则同样适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键审计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涉及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第二节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应当同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关键审计事项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注册会计师不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至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因而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

(二)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每项关键审计事项:

(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二)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并且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第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对此进行说明。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以及针对每一事项,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的规

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及理由;
(二)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如适用);
(三)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项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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