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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23-04-11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 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大错报风险可能是错误导致的,也可能是舞弊导致的。除本准则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不同规模或复杂程度的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其中:

(一)政策,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实施控制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

(二)程序,是指为执行政策而采取的行动。

第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执行和维护的体系,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能够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目标。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内部控制体系包含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

(三)内部监督;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与沟通);

(五)控制活动。

第六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针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一系列明确或暗含的意思表达。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将管理层的认定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错报。

第七条 相关认定,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当注册会计师针对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项认定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时,该项认定即为相关认定。注册会计师确定某项认定是否属于相关认定,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第八条 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是指存在相关认定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

第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固有风险因素,是指在不考虑控制的情况下,导致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无论该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下同)的因素。固有风险因素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固有风险因素包括事项或情况的复杂性、主观性、变化、不确定性,以及管理层偏向和其他舞弊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是指影响被审计单位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源于下列两个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制定了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

(二)某些重要事项或情况(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战略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根据固有风险因素对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和错报的严重程度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将固有风险评估为达到或接近固有风险等级的最高级;

(二)根据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作为特别风险。

第十三条 信息处理控制,是指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下列两方面相关的控制:

(一)信息技术应用程序进行的信息处理;

(二)人工进行的信息处理。

这些控制直接应对信息(如交易信息等)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风险。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是指为支持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环境持续正常运行而实施的控制,包括为支持信息处理控制持续有效运行,以及确保信息系统中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而实施的控制。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环境,是指被审计单位用于支持其经营战略和经营活动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支持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流程以及流程中的相关参与人员。

(一)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是指用于生成、处理、记录和报告交易或其他方面信息的程序,包括数据仓库和报告生成工具;

(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包括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及相关的硬件和软件;

(三)信息技术流程,是指被审计单位用于管理信息技术环境访问权限、程序更改、信息技术环境变化以及信息技术运行的流程。

第十六条 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是指由于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设计无效或运行无效而导致的下列风险:

(一)信息处理控制的设计无效或运行无效;

(二)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如交易信息等)在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风险。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为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为下列方面提供依据:
 
(一)识别、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是舞弊导致的,还是错误导致的;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不应当偏向于获取佐证性的审计证据,也不应当排斥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合适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第二十条 在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下列方面获取的信息:

(一)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二)项目合伙人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利用以前服务被审计单位的经验, 或者利用以前审计时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应当评价将这些经验和信息作为审计证据是否仍然相关和可靠。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易于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讨论如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参与项目组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向该成员通报的内容。

 第二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下列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

1. 组织结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业务模式(包括该业务模式利用信息技术的程度);

2. 行业形势、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

3. 财务业绩的衡量标准,包括内部和外部使用的衡量标准。

(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会计政策以及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三)基于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在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固有风险因素怎样影响各项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的程度。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第三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要素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环境,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涉及下列方面的控制、流程和组织结构:

1. 管理层如何履行其管理职责,例如,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文化,管理层是否重视诚信、道德和价值观;
 
2. 在治理层与管理层分离的体制下,治理层的独立性以及治理层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

3. 被审计单位内部权限和职责的分配情况;

4. 被审计单位如何吸引、培养和留住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

5. 被审计单位如何使其人员致力于实现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

(二)评价下列方面的情况:

1.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管理层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2.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内部环境是否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其他要素奠定了适当的基础;

3. 识别出的内部环境方面的控制缺陷是否会削弱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其他要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工作:

1. 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2. 评估上述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

3. 应对上述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评价其风险评估工作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而管理层未能识别出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判断这些风险是否是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风险是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则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工作未能识别出这些风险的原因。
 
(二)考虑对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评价其风险评估工作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工作,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持续性评价和单独评价,以及识别出控制缺陷的情况和整改的情况;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性质、职责和活动;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在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这些信息足以信赖的依据;

(四)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是否适合其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与沟通,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处理活动(包括数据和信息),在这些活动中使用的资源,针对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信息处理活动的政策。具体包括:

1. 信息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的传递情况,包括交易如何生成,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如何进行记录、处理、更正、结转至总账、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信息如何获取、处理、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2. 与信息传递相关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特定项目以及其他支持性记录;

3.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过程;

4. 与上述第 1 点至第 3 点相关的被审计单位资源,包括信息技术环境。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体系其他要素中的相关报告责任。具体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之间的沟通,包括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岗位职责和相关人员的角色进行的沟通;

2. 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3. 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等外部各方的沟通。

(三)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与沟通是否能够为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提供适当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控制活动,应当实施以下风险评估程序:

(一)识别用于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包括:

1. 应对特别风险的控制;

2. 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会计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性的、异常的交易,以及用于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3. 注册会计师拟测试运行有效性的控制,包括用于应对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的控制;

4. 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适当的、能够有助于其实现本准则第十八条中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有关目标的其他控制。

(二)基于上述第(一)项中识别的控制,识别哪些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及信息技术环境的其他方面,可能面临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三)针对上述第(二)项中识别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及信息技术环境的其他方面,进一步识别:

1. 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相关风险;

2. 被审计单位用于应对这些风险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

(四)针对上述第(一)项以及第(三)项第 2 点识别出的每项控制:

1. 评价控制的设计是否有效,即这些控制能否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或为其他控制的运行提供支持;

2. 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并实施其他风险评估程序,以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要素的评价,确定是否识别出控制缺陷。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其存在于财务报表层次,还是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认定,以及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于识别出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两方面对其进行评估:

(一)评价这些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

(二)确定这些风险是否影响对认定层次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识别出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估错报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来评估固有风险。在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固有风险因素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相关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二)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中固有风险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

第三十九条 针对某些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为其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属于该类风险。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拟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应当评估控制风险;注册会计师不拟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应当将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作为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评价;如果不能提供适当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风险评估程序,直至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提供这样的依据。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所有审计证据,无论这些证据是佐证性的还是相矛盾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能够合理预期,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中信息的遗漏、错误陈述或含糊表达,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整体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该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是重大的。如果重大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未被确定为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即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重大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不存在相关认定,则应当评价这样做是否适当。

第四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新获取的信息与之前识别或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之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或评估结果。
 
第五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了解到的要点和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所识别的控制的设计进行的评价,以及如何确定这些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四)识别、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包括特别风险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以及作出有关重大判断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时如何应用相关准则,这些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等。本准则还对如何评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错报,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作出了规范。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估计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估计在计量时易于产生内在不精确性。

第四条 管理层偏向,是指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时缺乏中立性。

第五条 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披露会计估计时选择的金额。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用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的某项金额或金额区间。

第七条 会计估计的结果,是指会计估计涉及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在了结或者确定时的实际金额。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九条 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相关的下列方面:

(一)可能需要作出会计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披露,或者可能导致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交易、事项或情况。

(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

1.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规定,包括确认标准、计量基础以及有关列报(包括披露)的规定;
 
2. 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以及固有风险因素如何影响认定易于发生错报的可能性。

(三)与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相关的监管因素,包括相关的监管框架。

(四)根据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初步认为应当反映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性质。

(五)被审计单位针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和治理措施。

(六)对是否需要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专门技能或知识,管理层是怎样决策的,以及管理层怎样运用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专门技能或知识,包括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七)被审计单位如何识别和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风险。

(八)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

1. 对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涉及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信息是如何在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传递的。

2. 对于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涉及的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包括:

(1) 管理层如何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确定适当的方法、假设和数据来源及其是否需要作出变化,包括:

①如何选择或设计并运用方法(包括模型);

②如何选择假设(包括考虑替代性的假设)并确定重大假设;

③如何选择数据。

(2) 管理层如何了解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是否考虑了可能发生的计量结果的区间。

(3) 管理层如何应对估计不确定性,包括如何选择财务报表中的点估计并作出相关披露。

(九)在控制活动中识别出的、针对上述第(八)项第 2 点所述的“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实施的控制。

(十)管理层如何复核以前期间会计估计的结果以及如何应对该复核结果。

注册会计师为了解上述情况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获取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适当依据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以前期间会计估计的结果,或者复核管理层对以前期间会计估计作出的后续重新估计,以帮助识别和评估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复核的目的不是质疑以前期间依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作出的适当判断。

在确定复核的性质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特征。

第十一条 在对会计估计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为开展下列工作,项目组是否需要具备专门技能和知识:

(一)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三)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包括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以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和评估固有风险:

(一)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

(二)复杂性、主观性和其他固有风险因素对下列方面的影响程度:

1. 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对方法、假设和数据的选择和运用;

2.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中的点估计的选择,以及作出的相关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职业判断,确定其是否为特别风险。如果存在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针对该风险实施的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是否有效,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三节 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四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在考虑形成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一)从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获取审计证据(见本准则第十七条);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见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见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偏向于获取佐证性的审计证据,也不应当排斥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设计和实施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形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

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与会计估计相关的特别风险,如果拟信赖针对该 风险实施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程序仅为实质性程序,这些程序应当包括细节测试。

第十七条 如果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从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考虑事项发生日与计量日之间具体情况的变化是否会影响这些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第十八条 如果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针对与下列事项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对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的选择和运用;

(二)管理层如何选择点估计,并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披露。

第十九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方法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选择的方法是否适当,该方法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方法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是否按照所选择的方法计算、计算是否准确。

(四)如果运用的方法涉及复杂建模,相关判断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并且:

1. 模型的设计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以及该模型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如适用);

2. 对模型输出结果的调整是否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一致,以及是否适合于具体情况。

(五)在运用方法时是否保持了重大假设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重大假设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 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重大假设是否适当,重大假设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重大假设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根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重大假设之间是否相互一致,重大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中所使用的假设一致、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其他领域中所使用的相关假设一致;

(四)管理层是否具有采取与重大假设相关的特定行动的意图和能力(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在针对管理层使用的数据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下列方面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数据是否适当,数据相对于上期发生的变化是否适当(如适用);

(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在选择数据时作出的判断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三)数据在具体情况下是否相关和可靠;

(四)是否已经恰当理解和解读数据,包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运用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管理层是否已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就下列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一)了解估计不确定性;

(二)选择适当的点估计,并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披露,以应对估计不确定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没有为了解和应对估计不确定性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要求管理层实施追加程序以了解估计不确定性,或者要求管理层重新考虑对点估计的选择或就估计不确定性作出额外披露以应对估计不确定性,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价管理层的应对措施;

(二)如果管理层的上述应对措施不能充分应对估计不确定性, 则在可行的范围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

(三)评价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如果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用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和与估计不确定性相关的披露(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评价注册会计师在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所使用的方法、假设或数据是否适当。无论使用的是管理层的方法、假设或数据,还是注册会计师的方法、假设或数据,注册会计师均应当就这些方法、假设或数据,针对本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事项,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作出区间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区间估计范围内的金额均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的计量目标和其他规定,确定区间估计范围内的金额均是合理的;

(二)针对所评估的、与估计不确定性的披露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在针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审计证据时,无论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来源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对于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有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四节 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所评估的、与会计估计相关披露有关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中,针对与估计不确定性相关的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五节 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管理层就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 即使这些判断和决策孤立地看是合理的。如果识别出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如果是管理层有意误导,则管理层偏向具有舞弊性质。

第六节 实施审计程序之后的总体评价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下列评价:

(一)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是否仍然适当(包括识别出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时);

(二)管理层对于财务报表中会计估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作出的决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三)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获取的所有相关审计证据,无论这些审计证据是佐证性的,还是相矛盾的。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或者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则构成错报。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披露是否足以使财务报表整体实现公允反映进行评价。

第七节 书面声明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就以下事项提供书面声明: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确认、计量或披露的规定,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作出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时使用的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是适当的。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获取关于特定会计估计(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假设或数据)的书面声明。

第八节 与治理层、管理层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与治理层或管理层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形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考虑是否需要沟通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事项。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就特定事项与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如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第九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了解到的要点;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包括考虑形成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依据;

(三)在管理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了解和应对估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应对措施;

(四)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以及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作出的评价;

(五)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为确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是否合理,而作出的重大判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 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务报表的交叉索引作出提示。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 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或列报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控制的情况下,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无论该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了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控制没有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这个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 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识别和评估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根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附录中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具体要求,但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类型的项目复核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监控活动;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构成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 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除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归整工作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附录: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

本附录列示了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就相关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考虑本附录中列示的事项,并不能代替考虑本准则和应用指南中的规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二十九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四条;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六条;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 披露的审计》第三十五条;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九条;

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三条;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11 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 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些责任可能与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要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专门进行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例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沟通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将导致舞弊风险。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识别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被审计单位用于应对该特别风险的控制,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属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孤立地看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 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此类事项,以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此类事项,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一)管理层;

(二)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三)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这一怀疑,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及舞弊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节 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机构报告舞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 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所规定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就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所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控制活动中识别出的,用于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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