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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

发布人:adminbuy.cn     发布时间:2023-01-13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注协〔2022〕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各非执业会员: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新制订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1.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 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省注协、市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结合各市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指导、监督、评价市注协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审核认定全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公示后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并进行抽查。

(七)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向中注协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八)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注协根据省注协的统一安排,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编制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经省注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注协安排,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三)协调、督促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在每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四)动态向省注协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培训班通知、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 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 50 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当年度 5 月 31 日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及考核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上报的申请材料经省注协审核并公示后,正式确定当年度内部培训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内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省注协经评估后认可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的,分所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总所培训通知应抄送省注协。
 
第十三条 省注协不定期对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内部培训资格、不予确认当年已开展的内部培训学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实际未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或者未按计划完成培训目标。

(二)未实行考勤、考试等内部培训制度,或者培训纪律涣散,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未达到预期培训学时,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四)经抽查被界定为不符合内部培训条件。

(五)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 45 分钟为 1 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七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 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 4 个学时, 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 4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 4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12 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 4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 2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10 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 8 个学时, 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 8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 12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 8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 24 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 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 24 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其中,省注协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 24 个学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从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 40 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 4 个学时。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 16 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经中注协批准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注协承办省注协委托或经省注协同意举办的培训班,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当年度已办班的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和培训学时数据上报省注协;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 将当年度继续教育已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和培训学时数据上报省注协;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总所统一培训后,应于当年 12 月20 日前向省注协提交已由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的书面认可培训证明、培训通知文件、参培人员签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学时数据;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或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申请学时确认或豁免的,应于当年 12 月 20 日前登录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确认培训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度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二)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总所的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的,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三)未经省注协审核同意的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的各类培训,原则上不予确认学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凭转出地省级注协出具的《培训学时证明表》,确认继续教育学时。转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对其当年度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并可为其出具《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二十八条 因执业质量问题等原因,由主管部门或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强制培训,不作为继续教育,不予确认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注协要不断完善行业继续教育分级分类、胜任能力和知识体系建设,并面向事务所合伙人等重点对象、重点业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市注协要充分发挥就地联系会员的优势,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做好培训工作。省注协鼓励市注协面向事务所助理人员组织举办专业实务操作类培训,并积极向省注协申请承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市注协、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要积极开发优质共享课件、课程,向省注协推荐或自荐优质师资,提出开展各类培训创新的意见或方案。事务所要大力支持优秀注册会计师成为行业导师或担任省注协授课老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制订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和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省注协为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省注协负责全省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省注协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经省注协审核同意的市注协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省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内容设置适合非执业会员的课程,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面授培训指中注协、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网络录播培训是指中注协、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 45 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 12 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 24 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 8 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 24 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 16 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 24 个学时。
 
(七)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其中,省注协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 24 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 40 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 16 个学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注协批准,当年考核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 月 1 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省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及《学时证明表(机构)》、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市注协应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当年度组织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已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和培训学时数据上报省注协。省注协经评估、 核实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第四款所列继续教育,需申请学时确认的,应于当年 12 月 20 日前 登录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学时证明表(个人)》并 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予以确认学时。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或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需申请学时确认或减半的,应于当年 12 月 20 日前登录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中注协、省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外省转入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凭转出地省级注协出具的《学时证明表(转会)》,确认继续教育学时。转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对其当年度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并可为其出具《学时证明表(转会)》。

第二十条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注协、非执业会员要积极开发优质共享课件、课程,向省注协推荐或自荐优质师资,提出开展各类培训创新的意见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注协要充分发挥就地联系会员的优势,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实务操作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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